警察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,是其职权,但因法律规定粗疏,也容易出现滥权。最近的事例是,一群律师在贵阳公园里座谈伸冤业务,警察来查验律师身份证。这些警察有的便衣,有的制服,有的带警察证件,有的没带。执法现场中,律师表示他们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,不应该被随便查身份证。之后,律师群中,突然出现一个陌生面孔,向警方报警,诬指律师是传销。于是冲突加剧,出现混乱场面。本文不论其他,只说警察查验身份证问题。
第一、警察查验身份证是其职责。
《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五条规定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出示执法证件,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: (一)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需要查明身份的; (二)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 (三)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,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; (四)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 (五)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。”对照该条,本案查验律师身份证是根据第一项。
第二、查验的程序规则缺乏。
立法时,没有规定如何查验身份,是一大失误。必须有程序规定,才能保障警察执法,同时约束警察滥权。窃以为,程序规定至少要明确三点。
1. 警察身份证明。警察行使职权时,必须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,表明身份,并且告知事由,否则被查者可以拒绝。
2. 比例原则。即执法要以最少的适当方式为之。譬如本案中查所谓的传销集会,既然有律师身份表明,就不必一个一个全查,否则就是滥权。
3. 正当原则,查验身份证不能以违法手段为之。譬如所谓的有人报警传销,这个是报假警,制造事端,给执法找借口。这种执法完全是违法的,属于滥权。
第三、查验的标准,要符合社会经验。
查验的对象是“违法犯罪人员”。换言之,是警察合理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者。这个合理怀疑,一般要有初步的证据,或者虽无证据,但被怀疑对象形迹可疑。总之符合社会的基本观念。而本案中,律师是正常旅游、聚会,何来被怀疑?显然,这个标准被主观设定了。
总之,目前的警察查验身份证,缺乏程序规则以及查验标准,容易滥权,而对滥权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,使得警权过度扩张,公民缺乏安全感。这是立法失误,日后应当修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