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完沈阳车律师传来的一份杀人案判决书,沉甸甸的。里面有这样一句“鉴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情况,量刑时应留有余地”,于是这个认定杀两人并肢解的被告人,被判无期徒刑。之后,被告人上诉,检察院抗诉,高院发回重审,重审再判无期,然后又上诉审中。该案最大的问题就是,证据缺乏。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,几乎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,譬如凶器上的指纹、DNA、足迹等无,也没有证人直接证明杀人过程。一审中律师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,被告人则认为被刑讯逼供,在这样的情况下,法院作了留有余地的判决,留个脑袋再说。
呜呼,这样粗糙的案子,又如何向被害人家属、被告人交代呢?被害人要的是真凶,而被告人认为是刑讯逼供,律师也认为证据不足。此案,被告是否真的杀人,难说,但程序缺陷有目共睹。这些指控证据,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。法院的判决,则是典型的“疑罪从轻”。而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,司法该是“疑罪从无”。对此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5条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最高法院院长也表示,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,防止冤错案。最近的念斌案,就是“疑罪从无”的判决。
但要贯彻疑罪从无,光靠法院的力量,是不够的,而是必须改革司法体制,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运行机制,法院才有能力来分配正义。而当前刑诉法规则下,基本是公安做饭的,检察端饭的,法院是吃饭的。对于公安的错误,检察院背书后,法院就基本无力挽回。法院的社会地位以及流水线的刑事作业决定,法院不敢、不愿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决无罪,而只能以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,来表达自己的立场。而书面式的审判,被告人的缺乏沉默权,以及律师没有在场权,都导致冤案很容易被铸就,刑讯逼供则是最常见的手段了。
浊其源而望其流,曲其形而欲其直,不可得也。如果不建立审判为中心,如果审判无法纠正检调的错误,正义是难得的。
附判决书截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