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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淀法院审理的一个继承案中,“注有年月,但无日期”的遗嘱,被认定无效。该遗嘱内容是“我去世后,我和前妻折抵工龄购买的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留给小刘,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,很拥挤,而且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都是他照顾。老刘,二〇一三年五月。”被告认为遗嘱有两处瑕疵:‘给’字没把事情说清楚,是给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?其二、遗嘱日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写到日,只写了年月,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。法院据此,判决遗嘱无效,进行法定继承。

 

这个判决,让人不解。其一、继承案件,应该尊重死者意愿。就本案中,该字条已经写清楚了,就是把房屋送给小刘。此时,没有日期那么重要吗?其二、继承法规定,自书遗嘱须要满足三个要件: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,应当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但继承法也没有规定,未注明日期的,就一律无效。其三、遗嘱之所以有严格的形式要件,是因为时间是继承的重要因素,但如果能确定在写遗嘱日期的范围之内(通常30日内),没有影响遗嘱、财产的重要事实,则该日期也无法律价值。所以,这个案件,我认为应该允许原告对遗嘱日期,做出补正说明。如果查实在该可能日期内,没有影响遗嘱、财产事由的,则应确定遗嘱有效,如发现有问题的,则确认遗嘱无效也不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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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ad1902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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