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的轮毂抛光车间,因粉尘遇到明火而爆炸,致工人71死,186人受伤,是一起严重的生产事故。如果确认为责任事故,则应以涉嫌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”追究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刑事责任,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安全管理渎职的公务员刑事责任。刑法第135条规定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在医疗费与赔偿上,这些员工的死伤,都是工伤,由中荣公司以及相关的工伤基金负责赔偿。此次赔偿巨大,不知企业能否负担得起 ?在抢救伤员的同时,须考虑控制责任人以及防止资产转移。
本事件中,中荣公司是通用公司的指定供应商。按理,供应商的质量、安全管理,也纳入通用公司的管理体系。如果供应商不符合劳动条件,其现场评审是如何通过的?在商业伦理上,通用公司难辞其咎,应向社会道歉,而在法律上,中荣公司是独立法人,是责任主体,但如果通用公司验收了中荣公司的不合格现场,是否构成共同侵权,法理上也有商榷余地。
最近,屡屡爆出全球五百强质量管理问题,上海福喜的使用劣质肉尚在处理中,又出现通用供应商事故。保证质量,保障安全,亟需加强日常管理。更要深思,这些外企在境外守法,而在境内违法,难道是因大陆非法治社会吗?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