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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记者去鹤岗采访煤矿事故中,拍摄了一位副市长的照片。副市长要求删除照片,并表示:“我有自己的肖像权,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,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?”这官员的话,貌似正确,实则不然。其反映了两个问题。第一个是肖像权的制作权,一般要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,未经同意不得拍照。第二个问题是肖像权的使用,一般也要经过本人同意,不得非法使用。但以上说的一般情况,还有例外的。就本事件而言,官员在执行公务中,而记者拍照是舆论监督,显然记者有拍摄以及使用该官员肖像的权利,这样做是维护公共利益,且记者并无不法侵害的目的,并不构成侵权。所以说,这个官员的法律意识是半桶水,只知其一不知其二,但也反映了肖像权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不够,对于公众人物、执行公务官员的肖像权使用,应予明确的规定,而不仅仅是法理推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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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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