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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公交车纵火嫌犯,无论是何种作案动机,而让众多的无辜老百姓受害,都是罪不可赦,不可饶恕的。在刑法上,动机也不是犯罪构成的要求。就审判而言,纵火嫌犯的放火行为,有视频监控以及物证、人证等足够的证据,足以认定放火罪,并处以死刑等重刑。

 

刑法有两大功能,一是个别预防功能,即预防罪犯的继续作案,本案中嫌犯自己被烧重伤,可能死亡,已无继续作案能力。另一个是一般预防功能,即通过侦查、起诉和判决,威慑潜在的违法者。而寻找作案的动机,也在于一般预防,寻到问题,消弭矛盾,减少犯罪。司法实务中,作案动机很多,有情杀、仇杀、财杀、反社会报复等,而本案的动机尚待查明。杭州警方通报说,嫌犯性格孤僻、患有肺结核,多次改变打工单位,流露过制造恶性事件扬名的念头。窃以为,这些都是查究动机参考资料,但过于笼统,并未真正揭露动机。而且从常情而论,这些事情也不足以刺激走极端。所以,作案动机有待于继续侦查,期待查明后,亡羊补牢,总结经验,采取对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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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74篇文章 1天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ad1902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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