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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宝丰法院,把郑氏兄弟曾祖的32件陪葬品,判给文物局,很不合情理。试问,文物局取走了文物,对古墓还管吗?为什么文物不可以登记后,交还给守护坟墓的郑家后人呢?

 

固然,文物法第五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”但这条法律,于法理上、情理上,都大有问题,应予修改。其一,陪葬品不是无主物,而是有主物。墓主有后人在,是合法继承人,他们有守护坟墓的义务,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。其二、文物法与继承法冲突时,也要优先适用或平衡适用继承法,因为继承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,而文物法是是低阶层的行政管理制度。国家完全可以立法规定,有主的文物属于继承人,然后由文物局予以登记等管理,或者国家收购文物,给予相应的补偿。总之,没有支付对价,就直接规定文物属于国家,既破坏了继承法,也是不劳而获,太霸道。其三、文物可以分层管理。譬如帝王陵墓,价值巨大,是属于全民族,所以国家是文物主人,予以保护、维修等管理。而普通的私人坟墓,无关社会公益,里面的文物价值也有限,且坟墓也是后人守护的,其文物应该属于其后人。文物在国家手中是保护,在后人手中难道不也是保护吗?!文物法鼓励私人保护、展览文物,规范文物的买卖、赠与,文物在后人手中也是一样保护、利用的好的。

 

所以,就个案而言,本案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。有问题是文物法,太霸道,该适时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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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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