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骚扰的新闻,屡见不鲜。隐性的有,雇主或上司利用职权占女下属便宜。显性的有,地铁中的“咸猪手”,以及裙底拍照,龌龊之极。最近上海地铁就发生一起“咸猪手”事件,一男以手指弹击女性臀部两下,被对面的手机摄下,可谓证据凿凿也。然而,查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并无专门的惩罚规定,而是散见于第44条“猥亵他人”,42条“多次发送淫秽信息,偷窥、偷拍个人隐私”。刑法更无相关规定。可见法律对女性保护之不周。
两性关系,最基本之人伦也。新中国成立后,很长时间里只有两部法律,一部是《宪法》,一部是《婚姻法》,宪法的落实不如《婚姻法》实在。蔚为大观的《唐律疏议》对伦理规定也是无微不至。如今,男女平等,但体力上、社会上男性占优,若无法律对女性特别保护,则男女平等名不副实矣。考之国外,西方防止性骚扰法,早就有之。而海峡对岸台湾也有《性骚扰防治法》,对性骚扰除罚款外,更在是第25条规定“乘人不备之性骚扰罪”:“意图性骚扰,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、拥抱或触摸其臀部、胸部或者其他身体隐私之行为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以下罚金”。
国内系统研究性骚扰的学者不多,吾友武汉张绍明律师,曾代理性骚扰原告胜诉,并有《反击性骚扰》专著。我也以为,防止性骚扰,一方面应该细化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执法,另一方面可参照台湾设立“性骚扰罪”,以法律之剑斩断“咸猪手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