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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华阴法院,去山西五台县执行生效判决。查封了31台工程车。在警车的护驾下,开回华阴。不料,在山西原平境内,被交警扣下。理由是,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,无牌车辆不能上路。

 

此事件,是否有关地方保护主义,尚无证据,不宜下结论,但交警队有认死理之嫌。其一、这是法院执行案件的司法扣押车辆,并非普通车辆,上路只是“运输移动”,不同于“普通驾驶”。且警车护驾,安全措施已到位。难道办个临时牌照,就能神符一样保障安全?其二、法规明确规定,司法扣押车辆不能办理牌照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规定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机动车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。”车辆一旦被司法查封、扣押后,车管所不办登记,涉案车无从办理临时牌照。

 

当然,交警队该对条法规,也可以做反面理解。即不给以办理登记,意味着该车辆本就不该上路,法院让工程车上路是有错在先,应该立即下路。按此逻辑,则法院不该如此执行,而是应该就地扣押,或者自备大型运输车辆,把工程车运回才行。交警队的辩解,不能说没有一分道理,但是认死理也。从执行的效率、车辆的性能等方面考虑,把工程车开回是最有效率的,且安全也是可控的。交警所担心的“安全问题”,与“临时牌照”并无因果关系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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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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