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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上,看了上海演员黄奕的二份律师函,一份是要求离婚,一份是停止名誉侵权。律师函措辞上相对理性与内敛,道出解除问题的方案,有专业精神。唯指责家暴有待商榷。一方面,家暴须附带证据。另一方面,律师函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问题,语句须客气,用词要斟酌,譬如一般用“涉嫌侵权”,而非直接用“侵权”字眼。而律师转述当事人的情况介绍时,亦是要慎重取舍,去掉情绪与过滤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。演员使用律师函,也说明有法律观念。对于争议,以法律解决,是正当路子。假如黄海波、李代沫懂法,想必也不会随便犯错误了。当然,法律也不是万能的。对于明星的各种八卦,天下悠悠之口是堵不住的,要想好口碑,必须好修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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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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