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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慧的10岁女儿,遭强奸后,被强迫卖淫,社会影响恶劣。该案两主犯,被判死刑。但最高法院认为该案“可矜”,没有核准死刑。理由有二:其一、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、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,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。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,被打脸部外,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。其二、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,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,依法应予查明。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 

可矜,在古代司法中是指“可疑或可原之处”。本案涉及立功的认定,属于可疑。而“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”是否“可原”,值得商榷。盖被害人才10岁小孩,将其强奸后,再坑蒙拐骗予以强迫卖淫,未必再需要强暴力手段。最高法院的判词,有把儿童当成年人对待之嫌。窃以为,此案没有死刑复核的潜规则或是没有出人命或出现非常严重之后果,但该规则又不可公开表述,遂另找理由含糊其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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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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