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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610日上午,上海铁路法院第二法庭,各路媒体云集,现场直播地铁票“隔日作废”涉嫌霸王条款案。

 

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与原告韩先生一起出席了庭审。先陈述了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:33日,原告买了一张五元钱的地铁单程票。当日没用,次日去退票时,被告知地铁票“隔日作废”,且票款不退。我们认为根据今年315日新施行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地铁票的“隔日作废”规定,没有显著性提示,且不公平、不合理,要求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,地铁公司应继续履行运输合同。

 

被告地铁公司答辩,地铁票背面有“当日当站有效”的提示。之所以规定“隔日作废”是为了维护地铁运行秩序所需。

 

原告发问“除车票背面外,车站是否还有提示?”被告答“没有”。再问“一张地铁票正常使用次数多少”?答“一千次左右”。被告也反问原告“当日买了地铁票后,为何没用?”原告答“当天后来找到了交通卡,用了交通卡。第二天为了不浪费地铁票,再去使用”。被告继续问“是否看到车票的背面条款”?原告答“没有”。

 

随后两造就地铁票是否霸王条款、是否无效,展开辩论。我方指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6条、《合同法》第3940条,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,“隔日作废”是霸王条款,无效。具体理由是两大点:

第一、“隔日作废”没有显著性提示。显著性提示是鹤立鸡群,一望即知,但:

(1)   上海地铁票的提示,没有印在正面,而是在反面,容易被忽略。

(2)   上海地铁票在背面的提示,字体没有加大或加粗,与其他字体一样,且只占票面1%左右,没有突出。

(3)   “隔日作废”条款,应预先告知消费者。而等消费者买到车票后才知,显然失去了提示意义。北京地铁站销售车票窗口,就有大字提醒购票乘客“不要提前购票”。

第二、“隔日作废”的规定不公平、不合理。

1)“隔日作废”,给乘客时间太紧迫。譬如买晚班车的买票,此时车票的使用时间才十几分钟,如果赶不到车,票子就废了。应该给予宽限期,譬如参考新加坡的三日内都可以退票,符合消费习惯。

2)“隔日作废”地铁票从售出开始计时,过于苛刻。而国外有的地铁票,是使用时才计时的,相对合理。

3)“隔日作废”,且不予退款,过于霸道。地铁与消费者是运输合同关系,就算消费者违约,也不能没收全部价款,而参照定金规定,没收定金的数额最高是票价的20%

4)“隔日作废”的规定,造成浪费,譬如地铁票子本可以使用1千次,但被提前作废掉,不符合循环经济。

 

面对原告的诸多观点。你猜,结果是什么?法院在休庭十五分钟后,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理由是被告已合理提示了。看着法官读着拟好的判词,想起了小说中的情节。。。。这就是中国的司法,一个普通消费者面对大公司的司法现状。但不管这样,这是一个进步,消费者以法律为杠杠,撬动了大公司,提醒了公众,促进对公共利益的改善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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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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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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