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

阅读:0
听报道

法律对于卖淫嫖娼,处罚严厉,譬如黄海波嫖娼,马上被关进拘留所,一世英名也被毁。而比卖淫嫖娼危害更大的“包二奶”,却不处罚,甚至贪官赠送给二奶的房屋等,只要正室出马,还可以追回,可谓财色双收。怪哉!

 

历史上,虽然男的可以妻妾成群,但是妻妾都是有名份的,对于包二奶还是处罚的。譬如唐律疏议第239条规定“诸奸(通奸)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。部曲、杂户、官户奸良人者,各加一等。即奸官私婢者,杖九十;奴奸婢,亦同。”在今天的台湾,其刑法第239条规定通奸罪“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奸者亦同。”又245条规定“须告诉乃论。配偶纵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诉。”可见,传统文化中,通奸妨害社会风化,一直被法律所禁止,并予以处罚。

 

大陆自废除六法全书后,以政策移风易俗,理想主义改造妓女,以为可以根除这痼疾,加上法律渊源来自前苏联,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,于是没有立法管制。岂料,改革开放后,痼疾重发,奸情紧急,于是全国人大不得不做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,并规定了治安处罚,但是迄今刑法没有跟上,于是出现了短期的卖淫嫖娼被拘留,而长期的包二奶逍遥法外的怪现象,这是毫无法律逻辑可言的。现在,“包二奶”泛滥,且大都是权贵,而传统文化已经差不多中断,能否立法惩罚包二奶,难说!

 

 

话题:



0

推荐

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