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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永浩推出锤子手机,刚刚开卖,就被方舟子举报虚假宣传了。他们之间的个人恩怨,没兴趣去了解,但以法律的形式来吵架,则有助于普法。这次,方舟子的举报,应该说有点准的。说“锤子手机在其广告中自吹‘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’‘世界顶尖的设计’‘一切都是最好的’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‘使用国家级、最高级、最佳等用语’。”

 

类似的事件,我也碰到过。某国的手机商在上海店铺拍卖,广告上说其是母国是最大的手机商。对此,工商部门上门来查问了,最后没有罚款,但以撤下广告了事。《广告法》第39条规定“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、公开更正,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处罚并不重,主要目的是停止广告。

 

之前,罗永浩与方舟子的肖像权官司,也很有意思。罗永浩在为推广老罗英语的培训演讲中,声称“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”,并在PPT中使用了方舟子的照片。方舟子告其侵犯姓名权、肖像权。一审被法院驳回诉请,二审改判。二审认为:不侵犯姓名权,但侵犯肖像权。随着对人格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的完善,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已不局限于“以营利为目”一种情形,因此老罗公司对方舟子肖像的丑化和贬损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。

 

以上两个案件的攻防来看,罗永浩该请个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预防为好,毕竟法律是一门专业。不过,从商业上来说,这种官司或许反而能宣传产品,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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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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