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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上听了最高法院法官,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的讲座。内容丰富,虽然很多是在为司法解释作辩护,但也点出了实际问题。该解释商榷处很多,感觉就导向而言,是算账、算心计。首先过于强调个人财产,对男方有利,对女方不利,表面上是男女平等,但男方在社会占主导地位多,所以女方实际吃亏。还不如以前的。其次,司法解释的一些用语不严谨,理解中产生歧义。第三、司法解释总体是解决城里人的离婚问题,而几乎没有农村的内容。尽管如此,婚三还是跌跌撞撞走过来了,因为婚姻法过于粗疏,如果没有司法解释,判决更会是五花八门。所以解释(包括解释的解释)还是有必要的,期待婚四完善。

 

下面是印象深的一些内容:

(1)       婚后父母出资,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登记一方。这个出资,是指全额出资,而不是首付或部分出资。部分出资的,算共同财产。父母出资部分,有的法院视为对登记一方的赠与,有的视为对夫妻的赠与。

(2)       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,有主动增值、被动增值之分。被动增值的归个人,主动增值的归夫妻。简单地说,双方有贡献的经营性收入属于共同财产,简单的个人财产的转化(譬如金钱转为房子的替代)或者自然增值的、孳息属于个人。一方房屋的租金,属于经营所得。

3)婚内的赠与,譬如房产证上的加名或者减名,在登记变更之前,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,不及时办理过户的,可以撤销赠与。

4)离婚过错赔偿中的同居,一般是指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,未明确期限。我认为,该扩大解释之。经常夜不归宿,与第三人或者第四、第五人等在一起生活的,哪怕短暂,显然已经背叛婚约,应认定有过错。

5)夫妻债务。在债权人与未举债者一方的平衡点难找。一起被告的多,如果要不承担连带责任,要举证债务超过日常生活(即家事代理权范围),与家庭开支无关。

6)忠诚协议,不予处理。忠诚协议,譬如约定一方出轨,赔偿另一方多少钱的。总体是道德范畴,不应赋予强制力。我则认为,该协议部分有效,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数字。

7)赠与给小三的财产,侵犯配偶的处分权,认定无效。而且是全部无效,而不说仅仅是配偶份额部分的赠与无效。这是不法给付。

     以上是我的理解,如果与讲座人意思有偏差的,以其为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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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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