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千岛湖配水工程利害关系证据的说明
国家发改委:
2014年5月7日,浙江建德、桐庐、淳安的部分居民,向贵委申请行政复议,要求撤销浙江发改委对千岛湖配水工程的立项批复。理由是,浙江发改委越权批复,引水可能造成不可预计的生态危害,杭州是水乡并非引水不可。贵委收取材料后,要求申请人在5月16日前,提供与工程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,否则视为放弃申请。对此,说明如下:
一、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,具有法定性、关联性、特定性。
申请人的身份证表明,都是当地居民。引水会引起千岛湖水位下降,新安江、富春江流量减少,必然会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。此事实,众所周知。因此,当地居民都理所当然是利害关系人。引水工程怎么可能与当地居民无关吗?当地居民就连一个复议申请权也没有吗?
二、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标准。
贵委给申请人的通知中,并没说明利害关系人的标准。以实务来看,或是指被征地、被拆迁的对象。然而浙江发改委的立项中,并没有提及具体的被征地、被拆迁对象,那么又何来这样的利害关系人?可见,立项之前缺乏规划,该立项本就错误。此时,又岂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不存在的证据呢!
而且,申请人已提供身份证信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,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害,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非利害关系人,该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。
三、下级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,上级应当纠偏。
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上级审查下级的行政行为,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标准要宽泛,而不应该狭隘。就本案而言,无论申请人是谁,是否提出申请,浙江发改委的错误是客观存在的,上级应当纠正。
综上,请求发改委继续复议审查,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权。
特此说明
申请人:
2014年5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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