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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法修订草案第四次送审。其规定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是“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,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”。很不懂这种立法思路。为何要处处限制环保公益诉讼,难道不鼓励公益诉讼吗?难道担心其他组织或者公民,吃饱撑着没事干而天天去环保公益诉讼吗?立法者可真是小人之心度公民之意。改革开放以来,一味抓经济,导致全国几乎无一河海清,癌症村遍布,这是以生命去换经济,这样的经济要来何用?何况富起来的经济,大抵是官商,与老百姓又有多大的关系!而环保法形如虚设。试问,哪个污染企业不是政府批出去的呢?及至老百姓醒了,要以法律武器维权了,又处处限制公益诉讼的级别,莫非所谓的环保公益诉讼就是做做样子的?以我之见,天下人管天下事,任何个人和组织,都可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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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ad1902@163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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