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《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》指出“餐饮企业要积极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,餐前引导适量点餐,餐后主动帮助打包,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,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” 文件的精神很好,反对铺张浪费,鼓励节约,但硬性规定“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”,有行政干扰市场之嫌,且如果餐饮企业违反规定,并无处罚措施,还是流于形式。
实际上,餐饮企业能否设置最低消费,是个法律问题。譬如有的饭店规定“包厢消费必须达到一定金额”,其实是涉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6条规定的“不公正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”,但是否霸王条款而无效,还要综合判断的。因为目前的状况是,有的餐饮企业设有最低消费,有的没有设置,对于消费者来说,还是可以自主选择的,最低消费也起到市场调节作用。而如果所有的餐饮企业都设置最低消费,或者占垄断地位的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,则霸王条款明显。期待有人提起公益诉讼,让司法来对此是否霸王条款做个认定,彼时餐饮企业也可发声辩护,法院斟酌消费者与经营罪两造利益予以衡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