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地铁方便、快捷,各项服务不错,但也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,譬如地铁单程票规定“当日使用,隔日作废”,且不退票款,很不合理,有霸王条款之嫌。2014年3月15日,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施行,也专门规定了“不合理、不公正”的格式条款无效。恰巧,有朋友购买了车票,当日未用,次日作废,心情不爽,想改改这个规则,于是我就代理了本起公益诉讼。兼听则明,我也希望听到地铁公司的声音,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判,使得规则更合理。
以下是近日准备提交的起诉书。不足之处,敬请指教。
民 事 起 诉 状
原告:韩某
被告: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
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,允许原告持非当日单程票乘坐
事实与理由:
2014年3月3日晚,原告在地铁南京东路站,购得5元单程车票一张,准备使用。后因发现交通卡在身边,故刷卡进站,车票未用。次日上午,再在南京东路使用车票时,发现地铁进站闸机提示车票不能用,需去服务中心。服务人员告知,地铁票背面印有“车票当日单站有效”,即隔日作废,且不能退票。
原告认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6条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被告利用其垄断地位,单方面宣布车票“隔日作废”,且没收票款,是典型的霸王条款,是无效条款。且交通卡并无有效期,而单程票规定当日有效,属于差别对待,违反平等原则。
综上,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、消法、合同法依法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有效的运输合同,允许原告持非当日票乘坐地铁。
此致
上海铁路运输法院
具状人:
2014年3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