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上,看到一个代表委员大谈特谈司法为民,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,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,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,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,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。这个口号,貌似正确,稍一思考,实际不然。其一、司法为民,本身就把自己置于官的位置,为民是对民的恩赐,本末倒置矣。官员是纳税人养的,提供公共服务是其职责,何来官尊民卑?其二、何以司法为民?民事诉讼中,原告被告都是民,法院为哪边的民呢?行政诉讼是民告官,法院也为民?岂非弃了法。其三、现实是,司法也没有为民,而是立案难、执行难,法院受权力、关系各方面影响大,权大于法比比皆是,何来真正的为民?司法的灵魂,该是司法公正,法律怎么规定的,法院就怎么执行。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,就是公道,而不必以民这么个社会术语来作为空洞的标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