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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网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《关于修改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》,对此前的《规定(一)》《规定(二)》和《规定(三)》作了相应修改。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决定明确,公司成立后,相关股东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,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,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,且损害公司权益,公司、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此外,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,适用该决定。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,不适用本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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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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