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的张广红,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个不同于教科书版本的“狼牙山五壮士”故事,说五壮士是散兵游勇云云。与教科书中的革命先烈形象,大相径庭。为此,警方以散布谣言为由行政拘留了其7日。张不服,诉至法院,败诉。法院一审认为,该微博虚构事实 扰乱公共秩序。
此案虽小,法理却大。公民发布与教科书不同的版本故事,是一种多元化的意见表达。固然,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,信口开河,贬损他人,是不道德的言论,甚至会造成名誉侵权(司法解释规定,死者名誉权由其直系三代亲属主张保护),但难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即没有证据表明,有人因受该言论影响,而做出对社会不利的言行。事实上,对于稀奇古怪的言论,社会自有其判断,没有事实的言论也行而不远,会自生自灭。因此,本案仅凭微博转发、评论的数量就予以处罚,是不当的。而且这样的法律介入,会让所有人噤若寒蝉,这并非宪法的本意。如果司马迁在当代,其所写的史记与教科书不同,难道也是谣言?显然,这个案例混淆了治安处罚与民事纠纷、言论自由的界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