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的春节流行微信红包。亲友在微信群中,抛出一个红包,大家抢,好不热闹。不过,仔细想想,也没啥意思。抢红包是无功受禄,价值导向不佳。其次,如果是利益关系人给官员发微信红包,则涉嫌行贿受贿了。有人说,微信红包才几块、几十块钱,而受贿罪的起点是一万元,把微不足道的红包,说成受贿,是夸大其词了。非也。相反,容忍微腐败是受贿法律的漏洞。为何规定5000元是受贿,而4999元却不是呢?这个难道不是在容忍小额受贿吗?难道不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吗!
窃以为,对受贿罪应该规定,无论金额大小,只要接受不正当利益,就构成。而且对受贿要区分两种,一种是受财枉法的,是重罪,一种是受财不枉法的,是轻罪。但目前我国刑法的受贿罪规定操作性很差:首先要到一定的金额才追诉,其次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算。而司法实践中因谋取利益行为难以举证,又牵强解释为可以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。呜呼,难道没有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,就可以收钱吗?显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逻辑不对。事实上,为了保障职务的廉洁性,必须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财物。
也有人认为,中国人崇尚礼尚往来,送点礼物,价值不大,可以忽略不计,否则没有人情味了。咦,这是谬论。哪个规规矩矩的公民,愿意送礼给官员呢?送礼给官员,都是别有用心,以求日后关照而已,而官员收礼是心照不宣。所以完全可以一律禁止送礼,一包烟也不行,微信红包也不行。还有一种谬论,认为物价飞涨,盗窃罪的追诉金额也提高了,对受贿罪的追诉金额也要提高,以与时俱进。这种观点,其实是有个假设下前提的,即社会应该容忍一定限度内的腐败。这实际上是在永远庇护一部分腐败分子,可笑之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