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,所以不能遗弃或者出卖儿童,否则就会涉嫌犯罪。2014年1月6日,陕西富县一对夫妇因卖亲生女儿,被当地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刑。丈夫被判徒刑5年,处罚金1万元;妻子被判徒刑3年,缓刑4年,处罚金5000元。该案把出卖亲生子女等同于其他儿童处理,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儿童保护。只是出卖亲生子女比拐卖他人儿童来的简单,一般也无欺诈、虐待等手段,量刑可以轻点。
在古代,出卖亲生子女,也是作为犯罪处理的,而且规定的更加严谨。唐律疏议292条规定“诸略人、略卖人,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——略,是拐、劫掠的意思。把人拐来,或者拐卖出去作为妻妾子孙的,判三年。拐的人和被拐的(是指10岁以上,10以下的都算被劫掠)双方同意的,减轻一等处罚。
唐律疏议第294条规定“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,并同斗殴杀法;无服之卑幼亦同。即和卖者,各减一等。其卖余亲者,各从凡人和略法。”——这条规定很清楚,除拐卖期亲以下的,其他拐卖亲人的,与一般人犯罪的处罚相同。
唐律疏议第295条规定“诸知略、和诱、和同相卖及略、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,各减卖者罪一等。知祖父母、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,若己妾而买者,各加卖者罪一等。”——这条是处罚收买方的,对于知情而买的,比拐卖的减一等处罚,但是知道是祖父母、父母卖子孙的,比卖的人加重一等处罚。这条体现了儒家的尊卑秩序。
综上,唐律的拐卖人口,规定比较细致。对于拐卖案件,除了处罚拐卖人,还要追问买方是否知情?如果知情而买,也是犯罪的,即涉嫌刑法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,但此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很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