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代理原告,调解了一个涉嫌侵犯著作权(美术作品)案。原告是一家大型的生产充气游泳圈的企业,游泳圈表面印有原告自己设计的美术图案。被告见该产品在市场上热销,于是模仿制作,并自以为,因未使用原告的商标或者专利,产品是不会侵权的。殊不知,原告的著作权意识很强,早已在版权局登记了该美术图案。当原告在淘宝网上发现被告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图案后,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。被告大吃一惊,但面对版权证书,过失侵权是无疑的。最后在法院主持下,双方和解解决。
本案的最大特点是,著作权登记,不是像商标、专利一样对外公示化的,所以本案中被告侵权了还不知,还以为那是一个普通美术图案,而没想到已被版权登记保护了。所以模仿产品,风险很大,稍不小心就会侵权,而如果在明知侵权后还继续制作、销售的,还会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。是故,对于企业而言,要尽量自行创造、设计作品,并且要去版权登记,而不要轻易模仿,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,则也要查查清楚,以避免过失侵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