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OB贸易,是指买方(一般是外商)安排订舱。实践中,通常是买方指定货代,由卖方(一般是国内工厂或者外贸公司)联系货代。此时,订舱的可能是外商,也可能是卖方,那么货代该把订舱后确认书、提单给谁呢?实践中,经常出现抢提单现象,以控制货物,尤其是买方是中间商的情况下。
举个手头刚调解掉的案件:工厂A,把一批货物卖给中间商B(FOB方式),B再卖给客户。B指定货代C。A、B向C订舱了,C把订舱确认书给A,但把提单给了B(提单是C为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的,B是托运人),导致A失去货权,于是A起诉C违约。
这个案件在审判中,渐渐凸显两个法律关系。第一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,第二是海上运输合同关系。先说货代合同关系,本案中C与A的合同成立是无疑的,C与B之间是否成立有争议,即使成立,也是一货两卖,C对A是违约的。在货代合同中,货代的基本义务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订舱、交付提单,因此委托人有提单持有权(无论该提单的抬头是谁)。故本案中货代把提单交给B,是违约行为。
再说海上运输合同关系。本案中工厂A是实际托运人,也是法定的提单持有人之一。最高法院关于货代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,工厂及时向货代要提单的,货代必须给,这个提单持有权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。当然,实践中也会存在操作问题,其一工厂没有及时去要提单,其二货代如何识别谁是真正的实际托运人?这些都需要举证。如果举证不利,工厂会失去提单持有权。
所以在FOB业务中,为避免纠纷,工厂最好自己订舱,以取得合同上的提单持有权,而在提单出具后,要及时向货代索要,以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的提单持有权,从而实现“付款交单”的T/T方式。作为货代,对于订舱必须是一对一,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,把订舱确认单、提单等给订舱人,同时谨慎对待订舱人与实际交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,把提单交给及时来索取提单的实际交货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