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河南高院院长在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“从现在开始,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,不能给他剃光头、穿囚服出庭。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,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,和控方‘对抗’”。这个方向是对的,既符合无罪推定原则,也体现了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。众所周知,不剃光头、不穿囚服,一般是权贵受审的待遇,而且不仅于此,权贵受审的案件还经常控制庭审的旁听,判刑后有不同监狱待遇等。这些都是活脱脱的法律面前不平等,但现实就是如此,因为还不是法治社会,做不到法律面前平等。而这个事件最有意思的是,这么一个力度大的改革,是一个地方高院院长“一言九鼎”出台的,又置法律于何地呢?最高法院又有何感想呢?现在院长的方向是对了,全省受益,但如果错了,岂非全省受害?所以,这个人治院长偶尔出台法治措施,碰巧而已。对于法庭的设置改革,对于被告人的人权待遇等,需要制度化的修改或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