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读了网上曝出的腾讯竞业禁止条款,读出的是企业文化的苛刻以及法律有漏洞。首先,腾讯的业务很广,几乎囊括了整个互联网业务,而起竞业禁止的范围也几乎涵盖整个互联网业务。这样一来,计算机专业人士,一旦从腾讯离职,基本是失业了,英雄无用武之地。就算去应聘,人家单位要负连带责任的,也不敢收啊。所以腾讯这个强势合同,是几乎断了想跳槽者的后路,威胁其今后生存。这是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,变相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选择权。其次,既然约定这样广泛的竞业禁止,如果给离职者高额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,那也罢了,可惜对价很不平等,从协议上看腾讯给离职者的只是股权利益,而不是薪水。显然这个也是在规避法律,把应该离职后支付的补偿金,用在工作期间所得的股权来支付,明显在钻法律漏洞,不合法律的本意。可见劳动法要修改完善:第一、如果竞业禁止范围大的,补偿金要相应提高,譬如是任职期间劳动报酬的60%以上。第二、竞业禁止补偿费必须离职后支付,禁止以任职期间提前支付或者以其他利益来抵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