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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中石化输油管爆炸,遇难人数都55人了,这么大的事故,相关责任人怎么还没有控制起来呢?难道等他们把证据销尸毁迹后再司法介入?如果是民企呢,恐怕企业领导早被一锅端了。呜呼,央企垄断经营,赚钱无数,出了事,还优待有加,法律的平等在哪里?网上的照片中,无辜的路人被压在石板下,普普通通的车子被爆炸扭曲,而青岛媒体,要么一声不吭,要么丧事当喜事办,实在是让人出离愤怒。还记得五四运动,殖民地下的青岛人民喊出“还我主权”吗?如今呢?

 

必须严肃地指出,本事故涉嫌犯罪,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事故要追问彻查:第一、该工程的设计是否合法、合理?输油管通过居住区,人命关天,不能有一点闪失。第二、完工后,是否有合理的维修、检查,以消灭隐患?譬如及时检查漏油,更换管道。第三、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是否科学实施?譬如及时通知市民,告知疏散。以上,如有过失,则涉嫌国有公司单位人员失职罪。

 

刑法第168条规定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”。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)》第十五条规定“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严重不负责任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)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
()造成有关单位破产,停业、停产一年以上,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解散的;

()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。

 

国有公司单位人员失职罪,不同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。后者是指“在具体的事故中,由于行为人不服管理、违反规章制度,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”。而本事件,从报道来看,几个具体修理管道的中石化职工也在爆炸中去世了。可见该事故,非他们预见范围之内,以致他们也成为受害者,他们一般不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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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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