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报道,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,因挪用公款9300余万元、逃税1.7亿余元、单位行贿两名税务人员50万元,被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7年,罚金3万元。其所任职的北京富华公司犯逃税罪,被判处罚金1.5亿元。
这三个罪名,都是企业家容易犯的错。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家,或许还认为这些是商业手段,却不知是触犯刑法的。须知,中国关于企业市场经济犯罪的刑法条款,又多又重,一不小心就触网。实践中,企业家最容易碰到的罪名有:逃税罪,虚报注册资本罪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(因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,该罪会逐步减少),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,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,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走私罪,虚开增值税发票罪,单位行贿罪或行贿罪。企业经营,如履薄冰,一旦违规,随时可能会进去,而如果不违规,则巨大的税费负担以及其他竞争对手的违规,让企业无法生存。企业家别无选择,只能看运气活着。
王福生的三个犯罪手段,也相当典型。第一个挪用公款罪,其实是借鸡下蛋。也没有造成公司什么实际损失,但这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容。即富华公司董事会授权王福生转让富华公司时,王福生以其实际控制的一家投资公司来收购。为筹措收购资金,利用其担任富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将富华公司的资金以向外借款为由,转到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。法院认为,王福生上述经营活动谋取了个人利益,对富华公司的资产造成了巨大风险,侵犯了富华公司财产的使用收益权,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。
第二个逃税罪,有两笔,一笔是借用资质,一笔是虚假破产。天富公司挂靠中大公司资质,并与中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,造价为2.3亿余元。天富公司随后将工程分包给一家建设公司,实际结算金额为1.3亿余元。天富公司在没有对该项目进行任何财务结算、竣工结算的情况下,以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(服务类)发票,金额为2.3亿余元,并将上述发票所记金额列入建筑开发成本,由天富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。天富公司为此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77余万元。被认定逃税的另一笔事实是,以富华公司名义与泰国一家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。然后指使他人以泰国公司破产,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,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.1亿余元、销售佣金3.1亿余元,申报坏账损失,逃避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.46亿余元。
第三个单位行贿罪,则是为了逃避税收处罚的犯罪。在销售“富华大厦”期间,王福生为使上述2.1亿余元虚假坏账获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,行贿过两名税官。不过,该受贿者最终没帮上忙,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,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。王福生被查后,也相继案发,以受贿罪被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