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有恐吓罪,大陆没有。台湾刑法第三百零五條“恐嚇(危害安全)罪: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”。大陆最类似的罪名,是威胁他人的敲诈勒索,但恐吓罪保护更广泛,且不以获财为目的,如果取财,台湾又有恐吓取财罪。
据报道,近日,蒋介石曾孙蒋友青涉嫌恐吓罪。蒋友青曾就读于“台北美国学校”,因在校内打架被退学,曾与副校长发生言语冲突,其后又在facebook上发言,其间还出现“kill”等字眼。校方报案。检方认为,蒋友青的行为已涉及“恐吓危害安全罪嫌”,事实足认其“有反覆实施同一犯罪之虞”,因此向士林地方法院声请对其“预防性羁押”。当日法院裁定蒋友青以8万元新台币交保,同时对其进行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。
蒋友青承认在facebook上发言,但否认进行恐吓。其胞兄蒋友柏当日则就此事表示,弟弟已成年,理应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全权负责。其母蒋方智怡发出声明表示,“孩子是我生命中最珍贵的宝贝,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相比。我爱友青,希望我们能够给予友青负责的机会和空间。谢谢大家关心。”
台湾的法治,尚属公平,蒋家后代,没有任何优待,触犯法律,即予法办。其家人的声明,也得体大度。而这个台湾刑法,就是当年蒋介石在大陆制定、实施,后在台湾延续至今的。唐律疏议规定有“恐吓取财罪”,该传统被台湾继承,同时增加“恐吓罪”,则是创新发展。可谓是中华法系的余脉。而在大陆照搬苏联,其中的罪名与逻辑,已经与中华法系没有任何关联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