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“菲特”台风肆虐浙江、上海。突如其来的暴雨,导致城市成为泽国。公交车成为游艇,车库成为水库,比比皆是。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,这一切都表明城市管理远远未到位。而其中,最需要防止的是漏电事故。为此,杭州关闭了部分地段的路灯。查网上资料可知,暴雨之后,经常造成路灯电缆漏电,行人赤脚淌水而不幸触电而亡。电力部门早就该采取预防措施,譬如检查低洼处路灯电缆,譬如设置危险标志,譬如关闭路灯等,以避免事故发生。
法律上,电力部门对暴雨中触电的被害人,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第一、 台风暴雨,不是不可抗力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153条规定的“不可抗力”,是指“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”。台风暴雨是自然灾害,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,但当前天气预报发达,基本可以准确预报暴雨的形成以及到来,因此是属于可预见的事物,而不同于地震的不可预测,因此台风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。
第二、 电力部门承担高度危险责任,或者过错责任
电力部门可能觉得委屈,台风雨到来,供电设备也面临被损害,也是被害者,且如果没有暴雨,是不会发生事故的,所以认为自己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责任。这个认识是错误的。根据法律,高压电力损害是高度危险责任,是无过错责任,只要发生事故,电力部门就要赔偿,除非是被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。对此,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而如果是低压损害,电力部门有过错的,也要赔偿。
第三、 被害人自己是否要承担过失责任,要看具体情形
一般情况下,被害人淌水过街,是很正常的反应,没有过错,但是如果看到变电箱的“危险标志”时,还是要远离,否则是有过失的。对于该过失,还要根据具体情况,分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,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责任,一般过失的也不减轻。对此,侵权责任法第第73条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,不承担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,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。”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“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、过失的,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,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,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