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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张家川公安局长,曾经给上级送钱五万,但没被追究行贿罪。有个北京律师解释道,行贿罪的前提是谋取不正当利益,如果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违纪。的确,这位同行说的是刑法现状,但更深入的思考则是刑法规定之粗疏浅陋。你说,无缘无故送钱给上级五万,有这样的人吗?合人情事理吗?但又要你找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证据,何其难也?难道收钱的会说吗?可知刑法规定的不合人性与缺乏操作性。

 

再来看唐律疏议是怎么规定的。其第137条规定:“诸有事以财行求,得枉法者,坐赃论;不枉法者,减二等。即同事共与者,首则并赃论,从者各依已分法。【疏】议曰:有事之人,用财行求而得枉法者,坐赃论。「不枉法者」,谓虽以财行求,官人不为曲判者,减坐赃二等。「即同事共与者」,谓数人同犯一事,敛财共与,元谋敛者,并赃为首,仍倍论;其从而出财者,各依己分为从。”——即只要送钱了,就有罪,如果枉法的,以坐赃罪处罚,不枉法的以坐赃罪减轻二等处罚。规定的很合理,处罚也罪刑相适应,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。

 

不仅如此,唐律疏议对受贿的规定也是干净利索。其第138条规定:“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;虽受有事人财,判断不为曲法,一尺杖九十,二匹加一等,三十匹加役流。”即只要收钱,就是受贿,枉法的重罚,不枉法的轻罚,执行起来很方便,而现代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则是,要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才构成。这个规定存在两个问题:如果不谋取利益,难道就不为罪了?其次对谋取利益的举证难度很大。这个司法难题,本质上是立法技术落后带来的。今不如昔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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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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