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(当事人)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。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当事人问我,你们律师复印卷宗后,能否给我看看,以便自我辩护?我有点踌躇,给当事人看看卷宗,应该问题不大的,但如果当事人看后复印并持有卷宗呢?对这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,会存在风险。
刑诉法第37条规定“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(律师)可以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”。我的理解是,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在起诉书出来之前,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,起诉书出来之后当事人是被告人。而“核实有关证据”,应该是指律师复印后的卷宗,逐一与当事人核实,予以内部质证。毫无疑问,根据法理,当事人可以阅看全部卷宗,同时当事人复印和持有卷宗也是理所当然的,这是当事人自行辩护权行使的配套需要。只有这样,当事人才能仔细核实材料。但是很遗憾,这条规定当事人权利的法律,没有司法解释来释明(司法解释基本是部门利益,规定对自己有利的东西,对于当事人的权利,则是漠视,估计制定解释的时,想也没想到这个问题,呜呼哀哉),以致律师担心卷宗在当事人之手会出现泄密、干扰证人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。法律没有规定持有卷宗是律师的专用权,律师给当事人看也是出于辩护需要,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持有卷宗权,所以出于保守保密的以及自保的目的,律师是不同意当事人复印并持有卷宗的。最新的司法部制定的《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也是照搬刑诉法原文,说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,至于如何核实,也未作落实,同时规定了律师对案件材料的保密义务,要求妥善保管,不得用于辩护以外的途径。建议补充该意见稿,明确当事人可以阅看卷宗。是否可以复印、持有卷宗则可进一步讨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