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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济南的小学生,在史上最窄的人行道上小心翼翼行走,实在揪心。该人行道才20cm宽,勉强一个人侧身而过,而下面的公路即是机动车道,很危险,而人行道另一边是是厚厚是向外突出墙面,根本不适合走路,且墙面有涉嫌侵占道路空间之嫌。这样的道路设置,简直是在把小学生置于危险源之上。

 

查唐律的相关规定,第385条规定“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,以斗杀伤论。谓知津河深泞,桥船朽败,诳人令渡之类。【疏】议曰:谓津济之所,或有深泞,若桥船朽漏,不堪渡人,而诈云「津河平浅,船桥牢固」,令人过渡,因致死伤者,「以斗杀伤论」。称「之类」者,谓知有坑阱、机枪之属,诳人而致死伤者,亦以斗杀伤论。”——即如果明知桥坏船破,或者道路上有陷阱之类的,还叫人前往,造成死伤的,以斗杀伤论。

 

唐律第261条规定“诸以物置人耳、鼻及孔窍中,有所妨者,杖八十。其故屏去人服用、饮食之物,以故杀伤人者,各以斗杀伤论。若恐迫人,使畏惧致死伤者,各随其状,以故、斗、戏杀伤论。【疏】议曰:「其屏去人服用、饮食之物」,谓寒月屏去人衣服,或登高、乘马私去梯辔,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。若履危险,临水岸,故相恐迫,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,依故杀伤法”——即如果故意屏去生活的必要条件,譬如登高去梯、乘马去缰绳,或在水边危险地方,予以恐吓,造成死伤的,依故意斗伤处罚。换言之,故意制造危险的,是一种隐蔽害人,要予以处罚。

 

以上两条,与本案的道路设置危险,虽然并不完全相符,但根据唐律的类推制度,亦可入罪。

 

而根据现代的法律,设置一个危险的人行道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也是涉嫌渎职罪的。如果该道路是滥用职权造成的,则涉嫌滥用职权罪,如果对危险的道路,视而不见,出现事故的,则涉嫌玩忽职守罪。总而言之,危险人行道,事关公民生命,必须在第一时间整改,否则出事,一定要被追究责任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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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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