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洛阳发生一起出租司机很缺德的事:重庆女孩赵晓亮,乘出租车时,把装有6000学费的行李箱放在后备箱中,结果下车取后备厢的行李时,出租车掉头跑了。赵晓亮冲上去拍打后备厢,但出租车并未停下,而是加速离去。目前警方已经介入。
如果该出租司机有非法占有的意图,那么其行为涉嫌什么罪呢?在唐朝,是窃盗罪。唐律疏议第300条规定“诸公取、窃取皆为盗”,行为人当着物主的面,公然拿取财物,也是窃盗,而不局限于潜行隐面的秘密窃取。然而用现在刑法的衡量,则是不构成盗窃罪的。因为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财物,是指手段秘密且被害人一般是不知情的,而本案乘客显然是看着自己的行李被拉走的,故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。
其次,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。侵占罪是指侵占代管的财物或遗忘物、埋藏物。本案中,行李一直在乘客的注视中(间接控制下),下车也没忘记,故不是遗忘物。乘客也没有把行李叫司机代管,也非代管物。
那么,是否构成抢夺罪呢?刑法的抢夺罪,是指乘人不备,夺取财产,是单对物的侵犯。本案中,司机利用车辆为工具,以及行李在后备箱的便利条件,当面开走,形同夺取,是涉嫌抢夺罪的。但是,也还是有争议的,即这个算是乘人不备吗?实际上是在乘客很防备的情况下,强行劫财的。如果案件被指控,当事人或许会辩称“法无明文不为罪”了。
从以上分析可见,唐律的规定“公取”为窃盗,包括了抢夺,很严谨和广泛。是现代刑法的“盗窃”加上“抢夺”所不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