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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里,对于交通事故、故意伤害、责任事故等纠纷的私了中,被害人总是提出比法定标准高的赔偿请求,甚至狮子开大口,而此时加害人因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,往往会妥协和解。不能和解的,则会报案,说遭被害人敲诈,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

 

先看,古代法律的规定。唐律疏议第285条:“诸恐喝取人财物者,口恐喝亦是。准盗论加一等;虽不足畏忌,财主惧而自与,亦同。展转传言而受财者,皆为从坐。若为人所侵损,恐喝以求备偿,事有因缘之类者,非。【疏】议曰:恐喝者,谓知人有犯,欲相告诉,恐喝以取财物者。若为人所侵损,恐喝以求备偿」,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,遂恐喝于乙,得倍苗之外,更取财者,为有损苗之由,不当恐喝之坐,苗外余物,即当「非监临主司,因事受财,坐赃论」科断。此是「事有因缘之类者」,非恐喝。——唐律的规定相当清晰,被害人过高要求或者事有因缘的,不是恐吓取财,但是对于超额赔偿的部分,以坐赃罪论处。坐赃罪是唐律中的一个轻罪。

 

再看,刑法对敲诈勒索的规定,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而把被害人要求赔偿,是天经地义的,难谓非法占有,超额部分则可谓民法上的不当得利。又,根据刑法的歉抑性,对于被害人的过高请求,加害人完全可以民事官司或调解来解决,不须刑事介入。

 

司法实践中,由于对被害人过高要求的行为,理解不同,也出现了不同的案例。譬如,消费者高价索赔华硕电脑案中,该案以敲诈勒索立案,后公诉机关撤诉,以过度维权处理。譬如北京刘四新案中,刘因妻子被欺负,去问加害人要钱,结果被判了敲诈勒索罪。这些是错误理解或错案,关键是没有区分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,以及对刑法的谦抑性认识不够。最新的案例是,是梦鸽说其子李某某案子,女方的赔偿要求涉嫌敲诈,这也是不成立的。但这些也反映出,现代刑法的规定也太粗疏了,如果能与唐律疏议那样,以现代疏议的形式即司法解释来明确一下这个问题就好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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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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