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某案中的律师一片乱象,折射律师业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,以及现行司法的运行机制。首先该案中,舆论操纵明显,有的律师根本不办案,而是当事人请来发言的。发言是律师的职责吗?何况是未见卷宗,未出席庭审的发言,这样的人称为公关策划师更为合适。其次,有些律师的言论,明显不妥。譬如本案缺乏强奸物证,这的确是证据瑕疵。这种莱温斯基的裙子是否保存,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保存意识,另一方面是取决警方的物证收集能力。但是没有该物证,不等于不能认定事实,如果有同案犯的指证、被害人的陈述,与被告之前的供述印证等,也是可以认定的,而不是非此不可。试想,如果是一个杀人案件,凶手把刀扔到大海或长江中,没有该物证,就不能认定杀人吗?由此可见逻辑之谬,而且有故意误导之嫌。再次,该案中有同案犯中辩护律师与李某某家属的短信来往,推销自己有人脉。这与律师执业操守相悖,律师不应该以不当的方法去让揽案。与同案犯的家属交往要谨慎,,一般情况下应该避免接触,以防止外界引起的串供或利益冲突的可能遐想。还有的律师,把涉及隐私的辩护词披露于网络,等于把不公开的庭审公开了,既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,也是在传播不良,很不妥当。最后,合理的存在的,存在合理,之所以有种种乱象,就是因为司法的不够独立,舆论和关系等影响办案。而律师的个人操守不坚定,也是一个内因。作为同行,见贤思齐,见不贤而内自省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