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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践中,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,为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的情况不少。法律对这个没有禁止性规定,应该是允许的。刑诉法、律师法禁止的是,一个律师为两个以上被告辩护等利益冲突行为。但是律所这样做,是否合适、合理呢?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复杂的。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:其一、同所律师,交流方便,容易串供;其二、同案被告人之间有利益冲突,譬如同案犯的指证等问题。其实,第一个问题是伪问题,如要串供,不同所的就不能吗?相同的所概率就会大吗?事实上,串供是严重违法行为,无论本所或不同所律师都是禁止的,这个是律师个人的操守问题,与律所关系不大。第二个问题,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一般而言,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的立场基本是一致,譬如无罪或否认指控,但确实也有立场不一致的地方,譬如有的是无罪辩护、有的是罪轻辩护,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推卸责任,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指证主犯等问题。对于立场基本一致的案件,同一律所的律师辩护,没问题,但对于立场可能冲突的,同一所律师辩护是否合适呢?即律师之间,会不会因有同事之谊而有所交易,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呢?我认为,这种情况下,律师应该把情况告诉委托人,征求其意见为妥,如果委托人信任的,可以继续辩护下去,如果委托人有疑虑的,则应终止其中一方的辩护,以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或者引起外界不当的联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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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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