薄案一审审了五天,就如电视剧一样,等到法院说休庭等待宣判,观众还意犹未尽。而作为一个严肃的业余陪审员来说,感觉里面还有待查明的事实。案件事实是证据证明的,证据有三性:第一、真实性。但本案的证人证言效力是不高的,譬如谷是同案犯,也是利害关系人,且精神有障碍。譬如王是服刑之人,徐也正被刑事追究,按照唐律囚犯是不能上书的,因为囚犯会自己脱罪而乱咬人。第二、合法性。本案中被告人的自书材料,屡屡成为自我指控的王牌,而被告人辩称是违心写的,此时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,以确认口供是否处于自愿,但遗憾的是法庭没有行动。而本案如果排除被告人的自书证据,是难以定案的。第三、证据的关联性。本案证据太笼统,不够具体精确。譬如受贿的对价是什么?具体的请托是什么?具体下指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什么?法庭只查一个大概,即有人收钱了有人办事了,但两者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?并没有去追问。证据的认证是,既要看印证的部分,还要看自相矛盾的部分,综合判断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。本案主要依赖证人证言,而缺少书证、物证等,证言容易变动,须慎重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