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庭审第五天,进行了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。辩论阶段,各方可圈可点。公诉意见,自成一体,分段论证指控成立。被告人的自行辩护,比较透彻,但被告人处在高层,这个环境公诉人、法官、律师等都不熟悉,所以很多意见有沟壑,无法达成共识。辩护人守住了底线,也做了无罪辩护,而不是罪轻辩护。总体来看,法律含金量不多。法庭辩护更多是质证阶段发挥,即质辩意见。对证据的辩论比较多,而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比较少,尤其没有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辩论,这是非常遗憾的。本案,辩护人既没有提交证据,也没有从犯罪的主客观四要件去辩护,给人的感觉是不够专业,或许平时擅长的是民商事业务。其实,这个三个罪名的要点不多:譬如对于受贿辩护,可以着重于被告人主观上有没有谋取利益意思?是公事公办,还是有私心?收钱的证据一对一,足不足?对于贪污,则证人证言自我矛盾,是否合乎情理?对于滥用职权,法律有没有规定职权?免去公安局长要向上级汇报,是否有法律依据等?以及本案证人有利害关系,应该慎重使用证言等。当然,律师辩护是参考意见,最后由法官综合证据判断。
本节最有意思的是,出现暗恋插曲,就如小说,看来情爱谁都不能免俗。一个重大案件忽然戏剧化,给人失重的感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