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

阅读:0
听报道

今天审理半天后,审判长宣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完毕,明天开始法庭辩论。本案中,辩方包括被告人,没有举出一份证据。难道真的没有一份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或者一个证人吗?显然不是的。不举证的原因很多,其一、在司法结构设计上,律师的取证权就很弱,很多单位不配合,也没办法。其二、律师取证冒很大的风险,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很不科学。如果律师取得证据与司法机关取得的不一致,则律师自己很可能被追究伪证责任。于是大多数律师对取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。其三、本案情况特殊,取证难度大。试问谁敢去那作证呢?但无论如何,律师如果不调查取证,那在法庭上是只能防御,不能进攻,相当于自废了一半武功。这样的控辩也显然不是实质平衡的,不利于查明真相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,要有担当,要胆大心细地取证,譬如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,譬如让证人直接出庭等。当然,律师取证,也要杜绝作伪证或者教唆伪证。其次,就滥用职权罪而言,被告人也是自认有责任,该节的基本事实也是清楚的。从律师角度来说,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辩护,譬如被告人的职权界定等。但这些其实是法律惯例或行政内部规范,譬如说免去检察长要经过上级人大,而免去公安局长要上级批准是缺乏法律依据。

话题:



0

推荐

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