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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上庭审涉嫌贪污500万一节。该案证人王某某,昨天作证到一半,今天继续作证,这是不妥的,因为作证必须是一次性、连续完整进行的。如果中断,证人容易受外界影响,而有改变说法之虞。其次,从证言看,是王某某起意侵吞该500万,事后又经办,故其实质地位应该是贪污共犯,而非证人。

 

本节的交叉询问,质量不高。辩护人的发问,得到的回答好几个是不利于被告人的,等于帮助公诉人发问了。此是大忌。从大的方面来说,因刑事案件出庭证人少,锻炼不多,难以水平高。小的方面看,是掌握的材料不够。发问证人的目的是问出矛盾处,譬如其自我矛盾处、或与其他证据矛盾处,因此发问方是必须充分了解案情(包括调查相关证据后),并预测回答答案后,才能有的放矢发问的。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资料,光发问是问不出问题的,弄得不好,还会被证人反唇相讥,或者帮助对方发问。与其如此,不如不问。这也表明,与交叉询问的配套措施不够,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够。譬如本案辩护人为了发问,必须调查证人的情况、相关案件利害人(如谷)的情况,这样才能做实质性的交叉询问,可是这些都是无法做到的。而本案中,因被告人是经历者,发问反而提出不少疑问。

 

再说非法证据的排除。公诉人经常在举证末,出具被告人的自书证据,好像作为王牌。但事实上,被告人已经指出,是精神压力下所为,此时辩护人应该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,以查明自书是否自愿情况下的供述,以及双规笔录,是否经过司法机关的合法收集。这样经过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效力,才能让各方口服心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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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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