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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的直播,尺度大,今天则静悄悄的,庭审笔录没传出。其实,公开、公正的审判,社会是很认同的。如果一个坏人的诉讼权利,都有法律保障,何况好人呢?下面就昨天的三个技术性问题,进行分析。

 

一、双规悖论。薄双规期间承认收钱,法庭上却翻供,何故?按其解释,是机会主义,该两笔受贿线索,是他有精神压力下交出的大单。公诉人则以薄的自书,作为指控证据。是故证人与薄当庭对质,难谓谁出卖谁。但在法律上,双规是内部措施,非司法行为,所取得的材料,只是参考资料,须经司法机关法定程序收集,才成为证据,否则是以纪代法。

 

二、受贿罪的法律规定,有缺陷。刑法规定,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,收钱办事。但该规定很不科学,因为有的收了钱,未必办事,其次要证明收钱与办事之间的意思联系,甚为困难。唐律疏议对此是两分法,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都是罪,但前者处罚轻后者重,甚为科学。事实上,受贿侵犯公务的廉洁,只要受财,即构成,所以刑法的规定有待于修正。正因为刑法有缺陷,司法实践中对收钱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办事(谋取利益)争议不休。薄案中也存在这个问题,存在公事公办还是私事公办之争。这本质上是法律不周带来的。

 

三、庭前会议中的质证,不合法律。庭前会议的作用主要是厘清程序、证据开示,并不涉及证据的实质内容,质证是庭审任务。刑诉法、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都没有规定庭前会议可以质证。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越了法律,提及了质证。其规定(庭前会议中)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,对有异议的证据,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;无异议的,庭审时举证、质证可以简化。是故薄案中审判长提醒,对证据无异议的,可以简化举证。最高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引入适当的质证,本意是提高效率,但也会影响公平,譬如庭前会议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参与(当事人一般关在看守所,而庭前会议在法院举行),则控辩的无异议,会损害当事人权益;其次,提前了庭审,影响质证、质辩的质量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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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 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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