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施行,该法首次将“常回家看看”精神赡养写入条文。同日上午,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,判处被告人马某、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,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。这起对“常回家看看”诉请的判决,是国内首例判决。
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。因为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今日刚生效,而案子的起诉、答辩、庭审至少在几周之前,是不可能也不可以引用该法的,而法院在生效当天,就自作主张,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辩论过的新法,显然不适当的。法理上,法律生效后,不溯及既往,但对正在审判的案子,还是适用的,但这种适用,并不是法院单方面进行的,而是该让诉讼各方充分提意见的。其次,这样的判决如何执行呢?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,难道法院拷上手铐去见老人吗?显然没有操作性的判决,没有任何社会意义,相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。呜呼,立法已错,把道德误做法律,造出这种“多余”的法律,司法不但不在合理的范围内纠偏,而是亦步亦趋,跟风判决,以邀头功,一错再错,真是不可理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