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的职业操守,现实中比较薄弱,操守不当,往往伤害自己以及行业形象。譬如说,有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,被告人被判死刑了,而律师却夸夸其谈辩护经验。还有的律师,甘当花瓶,不敢真辩,与检察官、法官配合,然后说辩护有效果,真的是贪天之功。而实际上配合的案件,律师往往是牺牲当事人权益为代价的,以换取对司法机关的长期“交易”。还有的律师,在法庭辩护前,先肯定检察官的正义,真是妄自菲薄,自丧人格,甚至出现当事人无罪,而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。这样的律师,不仅是没帮当事人,还害了当事人了。换言之,一是真小人,把自己的利益和出名,凌驾于当事人的权益之上。二是伪君子,表面上为当事人,实际上还是为自己谋利益,而且隐蔽性强,非内行人士不能洞察,当事人因缺乏专业水准,而无法分辨。
窃以为,律师的职业操守,应如孙子兵法中的“进不求名,退不避罪,唯民是保,而利于主,国之宝也”,即律师是独立辩护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进取但不求名,后退而有担当,知所进退、进退自如,但都不亢不卑,一心一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,而不以自己的利益为重。对于大案、名案的辩护,律师就如张良,功成名退,而不是念经二十年,消费当事人。事实上,一个律师真的辩护好,是根本不需要自己宣传的,别人早就口口相传了。律师要坚持法律,才能经受得起考验,坚决不做苟且勾兑之事。古今中外,没有一个大律师,是因为与司法机关关系良好而留名青史的,真正能留下的是律师的思想、律师的智慧、律师的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