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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《京华时报》报道了一个北京奇案:女子与一男子,在女方家通奸。期间,女方丈夫进门,该男子遂爬窗外躲避,坠亡。法院一审判决:女子对男子之死承担20%的责任,女方丈夫连带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。

 

这是个因捉奸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,法院这样判是错误的。主要有两个问题:第一、女方对死者之死是否有过错?因未见到该判决书,只能假设性分析如下:通奸在道德上是过错的,但与逃跑死亡,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,故假如只是通奸,因果关系是中断的,不应承担责任。但如果是女子指示男子逃跑不当,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,须承担部分责任。第二、本案女子丈夫无侵权责任,也不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。就本案而言,女子丈夫无过错,无责任,而如果法院判决女子承担责任,这个也是女方个人债务,岂能是夫妻共同债务?难道,还要丈夫为妻子的通奸买单?贻笑大方矣。该判决违反公序良俗。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言,共同债务是为婚姻生活支出的,而通奸的赔偿款,显然非共同生活所致。现在法院判丈夫连带赔偿9万元,买个绿帽子,赔了夫人又折兵,何以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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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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