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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,是一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。但因历史原因,律师的社会地位一直不高。而且刑法第306条规定“律师伪证罪”,专门来打击律师。这样的结果是律师起的作用越来越少,冤假错案越来越多。而辩护权,是公民的基本权利,经常被司法人员侵害,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立“妨害辩护罪”来保障辩护权。

 

妨害辩护,就是妨害司法公正。司法实务中妨害辩护权的行为主要有:其一、妨害会见,司法机关以各种方法阻挠律师的会见当事人,甚至出现把当事人假名关押,以达到不让律师会见的目的。其二、非法更换律师。尤其外地律师作为辩护人时,司法机关想方设法,做当事人的“工作”,改为可以控制的本地律师。其实质是控制律师的辩护。其三、以各种手法,威胁利诱当事人解聘律师,尤其是解聘外地律师。这是釜底抽薪的一招,彻底让辩护失去作用。以上一些现象,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。这说明部分司法人员的办案指导思想有误,不是以事实与法律办案,而是以打击律师办案,好像没有律师的辩护,自己的司法就没人挑错了,甚至可以一手遮天了。其次,这些行为,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执业权,妨害了司法公正,最终容易酿就冤假错案,并影响了法律的权威。再次,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,虽然规定司法机关不能违法,但并没有规定违法的法律后果,譬如妨害会见、诱迫换律师等,都没有法律责任,从而使得法律成为具文,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罪名,来制裁这些侵害辩护权的违法行为。


妨害辩护罪的具体刑法条文可如下“妨害律师与当事人会见,非法更换律师,威胁利诱当事人解聘律师等妨害当事人刑事辩护权,造成后果的,判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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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金坤

丁金坤

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

上海律师。浙江建德人。士之读书治学,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,真理因得以发扬。负笈浙江林学院、华东政法学院。曾就职政府、法院,后做律师。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,匡法之得失。业务专于刑事辩护、海事海商、知识产权、涉外诉讼仲裁等。  Email:lawlaw202@outloo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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