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去浙江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。看守所要求律师,除了提供“三证”外(介绍信,律师证,委托书)外,还要提供律师证复印件,并把委托书留存在看守所。我当时把这些都带上了(还包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、以及拘留通知书),所以一个人去会见也很顺利。会见后,问了看守所,为何要“三证”以外的东西,法律没这个规定啊。看守所的回答是,现在侦查阶段,律师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,但此时办案机关还不知道当事人请了哪个律师,律师也未必会把公函给及时交给办案机关,所以需要上述资料留存在看守所,以便与承办人联系。而下次会见,律师持“三证”就可以了。
应该说,看守所的做法虽然缺乏法律依据,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。如果律师会见后,未及时把公函交给办案机关,那么办案机关就无法知道辩护人情况,这个与刑诉法有悖。对此,我认为,如果看守所代收律师的公函和委托书,并转交给办案机关,那么这个沟通问题就解决。虽然看守所多了点事情做做,但很便民,并提高了司法效率。据说,目前上海黄浦区看守所会代收律师给公安的公函的,可能是因为黄浦公安的审理组,就设在看守所内,转接方便。但我认为,这个模式完全可以推广,也能大大提高司法效率,因为这样后,律师再也用不着到处去找承办人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