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当今的法律报道,就如看三刻两拍奇案。最近有两则。一是广东河源法院副院长,经上级授意,伙同下属,伪造判决书,以核销社保坏账。事后,辩解是“为公办事”。呜呼,是公耶,是私耶?上级领导把法律作为工具,法官则守不住底线,一方面说明法院的地位低下,司法独立亟需进行,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官毫无司法贞操,判决书都敢伪造,何况颠倒黑白呢?此案,涉及伪造国家公文罪,指使者、实行者、帮助者都是共犯,应予以追究。另一则是,北京西城区去法院驳回杨金柱对张军的名誉侵权案。刑不上大夫,亦是本朝法律的潜规则之一。可怜了基层法院的法官,为了驳回了一个正当诉讼,而绞尽脑汁。最后裁定说:张军是法院内部讲话,报道属实与否,不与起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。呜呼,甚得张汤的舞文巧诋也。其实该案是一个职务名誉侵权,讲话是职务行为,然而按照法院这个逻辑,只要是“内部讲话”就可免责了。无稽之谈的很。